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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少年与他人分别结伙抢劫超市。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减轻处罚。
2014年1月23日23时,年仅17岁的内蒙古男子尚某与同乡杨某,伙同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持镐把等作案工具,在内蒙古自治区一小镇内,对一家超市实施抢劫,抢走现金6400元、玉溪烟25条、手机两部及电脑主机一台。后尚某在逃跑时将两部手机扔掉,电脑主机拆散后抛弃。同年4月15日晚,尚某又伙同孙某、李某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刀具,窜至本市北辰区一家超市,欲对该超市实施抢劫,因超市关门而离开。当月17日零时,尚某与李某等人再次携刀具窜至该超市,持刀威胁,并将超市老板控制捆绑,抢劫现金2000余元、香烟5条(鉴定价值1300元)、手机两部、监控器一台及电脑一台。2014年6月12日,尚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