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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天津日报:
我和爱人的两份车辆保险,都投在中国人民保险PICC。第一辆是名爵汽车,该车上一年度保险合同到期日是2014年11月20日。在2014年11月4日我续下第二份保险,新合同起止日是2014年11月20日到2015年11月20日。
今年9月,当我准备继续给该车投保时,保险公司告诉我,按照保险公司规定,一个合同期内不能报险超过3次,我的本合同期已经出险5次,出险记录已经全部上网,所有保险公司都不给这辆车投保了。我登时就愣了,这个年度我明明只出险3次,保险公司怎么搞错了?
保险公司的人这时候才提示我,除了今年的3次出险外,我在2014年11月9日和11月16日,因为车辆被人拿硬物划伤,分别出划痕险一次。按照保监局的规定,这两次出险,是发生在我签订保险合同之后,也算入我本年度的出险次数。由此,我本合同期的出险次数达到5次,而上个合同期的出险次数是0次。因所有出险记录都累积在一个合同期,我的车辆被拒保。
这样计算出险次数的说法,匪夷所思。这么重要的规定,我是第一次听到。要知道,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到期日前三个月,都会有多家保险公司打电话,以优惠的政策,吸引我们提前购买下一年的保险。但是,从没有一个保险员告诉过我,一旦签订保险,之后的出险都会算入下一个保险区间,一旦累积超过3次,将遭遇拒保。而且,即使不被拒保,随着出险次数的增多,保费也会逐步上浮,由0.75折逐步上升到1.75倍。也就是说,出险次数计算的“学问”很大,应该尽量均摊,而不能集中到一个保险期间。
我的另一辆斯柯达小轿车同样遇到类似问题。我在2014年9月10日,提前2个多月续了本年度保险,起止日期是:2014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7日。这辆车在2014年9月10日到11月17日间,出了3次险。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这些都算在本年度的出险次数上,今年如果我再出险的话,这辆车也将上不了2016年度的保险。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销售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应该将“出险次数的计算方法”等重要规定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只管卖保险,不做任何事先说明,事后又把责任一股脑推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我认为这个统计计算方式也不合理,属于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希望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承担自身应负的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车主王女士
天津日报:
因为车辆发生擦碰事故,我到一家沃尔沃汽车4S店修车。接待人员说我的车辆保险还有一个月到期,极力推销保险,说现在刚好有活动。我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现场打印出了太平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过几天再付款。
期间,一个朋友打来电话,无意说起此事,他提醒我要注意保险的计算区间问题,说一旦投保,这次出险将计入下一个合同期,一旦累积超过3次,保费将大幅提高,甚至会无法投保。朋友去年就是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才吃了大亏。
我吃了一惊,赶紧向卖保险的人咨询,这个说法得到印证,他们说忘了跟我交代这个问题。我说既然如此,那就退保,反正保险要到一个月左右才生效。4S店工作人员跟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告诉我现在坚持退保的话,要交给保险公司3%的手续费,大约200元。
是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险些让我遭受损失,我不向他们索赔就不错了,凭什么要扣我的钱?再说,他们除了几张纸外,并没有什么损失,保险公司这样来谋利,实在没有道理。车主冯女士
调查附记
车险计算方式成投诉重灾区
关于保险次数的区间计算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车主投诉的焦点,本报热线曾多次接到相关反映。多数车主认为相关规定与他们的日常理解相悖,“平时没有人宣传,买保险时,保险公司的人也不说。业务员只挑好听的说,从不告诉风险。事后,他们一推二六五,什么都不承认。消费者的知情权,谁来保障?”
记者上网搜索,发现上述问题被网民们反复提及,很多人都称有类似遭遇。重庆市保监局还曾发出风险警示称,在产险类投诉中,“因车辆出险次数计算方式的争议而引发的投诉数量增长较快”。
记者随机选取身边10名车主测试,其中7人不知道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记者以车主身份,给多家保险公司打电话,希望提前投保。王女士所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PICC,记者与相关电话营销人员反复沟通,甚至主动提醒称“提前投保,是否有风险”,但是,该人员却只是一味介绍称“现在投保有优惠活动”,始终没有提及“保险次数计算”的风险。采访期间,多数保险公司与PICC相似,不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仅有少数公司接待人员在记者的追问下,能有所提及。
太平财险承认误导消费者
就冯女士的问题,记者与太平财产保险公司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调查后答复称,冯女士所反映情况属实。她说,4S店为了提高公司业绩,会与保险公司合作推销保险业务,工作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够,往往不能对相关的权利义务和相关风险进行全面告知。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业有较高的“门槛”,必须经过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具备“上岗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到实处。为了追求业绩,4S店几乎全员上岗,都是保险业务推销员,这些人员流动性很大,很难保证全部都参加培训,全部都熟知保险知识,即使是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也很难将保险条款全面告知。有的车主不求甚解,不要说听业务员介绍,就是连签名都懒得做,全部让业务员代劳,也容易造成对保险条款的误解。
“我们将加大对业务员的培训力度,要求他们推销保险时务必尽到告知义务。对于冯女士的保险合同,我们无条件同意解除,不再要求车主承担3%的手续费。”太平保险的该负责人表示,保险知识与市民密切相关,希望保险协会等相关部门能加大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车主了解保险条款,规范保险市场。
保监局建议与保险公司自行解决
本报将王女士的情况反映给天津市保监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称,王女士反映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是消费者对保险次数的计算方式不了解,PICC计算次数的做法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市保监局办公室经过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后,日前正式答复本报。该答复认为,商业车险的承保,属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正常商业行为,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下一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误导行为,以及相关的查处,市保监局办公室出具的该答复,没有涉及。
“让我们自行解决?这样的答复,太不负责任了。保险公司不尽告知义务,坑害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连问都懒得问吗?他们的监管职责,如何体现?这种态度,是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运作的纵容。”对于上述答复,车主王女士和其他车主不予认可。王女士说,事发一个多月,无论是保监局和保险协会,没有一个人联系她。
众多车主表示,2014年的统计表明,本市机动车数量是250多万辆。保险条款能否明示,关系到本市上百万车主的权益。希望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