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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发生肇事后,肇事者再次返回现场到底是“逃离”还是“远离”?肇事过程是否具有免赔行为?民事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12月9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
回顾:
交通肇事致“官司”缠身
9日下午,在天津市一中院,由院长蔡志萍亲自担任审判长,民三庭副庭长张云玲、审判员李权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保险纠纷合同的案件。
而对于此次案件的来龙去脉,还得从去年说起。
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需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而钟某的父亲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场:
是否具有免赔行为、民事赔偿能否被支持成案件焦点
对于事故的赔偿部分,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而对于案件中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钟某主张民事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展开庭审。
最终,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肇事司机当庭认错悔改,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愿意支付钟某17.6万余元的赔偿款。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提升案件认可度
上月26日,市一中院与天津保监局、市保险协会等十四家单位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若干意见》。该案作为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在具体案件中的首次运用,契合了协调沟通机制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对法院调解的认可度,也便于当事人尽快取得赔偿款。
而该案的审理,也是市一中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一件代表性案例,充分体现了院庭长办理典型案件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建立了工作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同时也为当事人及保险机构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提供了司法借鉴。(北方网新媒体见习记者郭继涛 通讯员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