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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昆明交通协管员开始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粘贴告知单。此消息一经当地交管部门发布,即引起争议。事实上,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饱受争议。
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与警力不足的现实矛盾能否构成充分理由?不具执法权的协管员贴条,是否属于“公民举报”?“实体正义”是否可以取代“程序正义”?
为何一些城市明知会有质疑,仍有坚持推行协管员贴条的举措?记者调查发现,迅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原因。
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副处长赵文东介绍,到2015年12月,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达215万辆,比2005年增长了315%。而有限的城市泊位使违章停车成为近几年群众投诉的热点和交警管理的难点。但10年间,昆明交警反而减少了3%,现有的1300多名交警,每天实际上路执勤的不到一半。
交警:协管员贴条属“公民举报”
昆明交警在元旦前公布的协管员贴条举措还未正式实施,就已经引发了质疑。
昆明市交警支队回应称,协管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并不是罚单,也不是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记录;经交警部门专业执法人员核实后确定违法行为的,发短信通知车主前往交警队调查,违法情况属实才会依法进行处罚,其性质和公民举报违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也认为,协管员的行为是辅助执法,法理上没有问题,毕竟拍照还要经过交警审核。“从执法机构人力有限的现状看,禁止协管员辅助执法是不可能的”。
但郑州法律工作者郑荣敏指出,日常的执法实践中,交通协管员的贴条显然是行政处罚程序之一的“告知”,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早在2008年,时任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的赵振华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就指出,北京取消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权力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协管员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没有处罚的权力,不是正式的执法人员。
“实体正义”能否取代“程序正义”?
业内人士认为,协管员贴条之争的背后,实际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
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康志军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时候,不但要审查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更要审查行政主体的权限依据和程序依据,任何越权行政、不按程序行政的行为,同样会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而予以撤销。
“我们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仅看结果而不顾程序的执法,同样与依法行政相背离。”他说。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昆明协管员并未如期上街“贴条”。对此赵文东说,昆明交警将谨慎推行该项举措,挑选的是表现优异、素质高、有经验的协管员,并经考试培训和发放上岗证后才能上街“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