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放开小区停车收费政府定价后,一小区的停车费由每月150元暴涨至500元。此前,广州、上海亦出现类似“疯涨”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副主席苏辉认为,像居民小区停车费这类涉及国计民生的收费,放开政府定价要格外审慎。不适合放开的要立刻收回,或者出台补充规定,或者出台封顶价格上限要求。有专家表示,小区停车费价格放开从改革方向上来说是对的,但前提是作为所有权人的小区业委会应当成立并发育成熟。在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前,放开政府定价,容易变成一种掠夺,因为所有权人缺位。
指导价放开后停车费“疯涨”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激增,为缓解城市停车位供给不足,去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其中就包括要求地方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放开业主共有车位停车收费,有利于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价格放开后,管理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正如业主们担心的那样,政策出台后,多地出现小区停车费疯涨,甚至一夜间“身价翻数倍”现象。比如,价格放开后,北京有的小区停车费改由物业自行定价,每个月的地面停车费从原来的150元一下子涨到500元,有的甚至高达1000元。一些居民叫苦不迭,表示难以承受,有些车主只好到处找停车不收费的老旧小区,将车停在别人的小区中,或者不惜铤而走险违章停车。
广州市的情况也差不多。价格放开后,小区停车费普遍上涨,个别小区出现了一天收费84元的离谱现象。一些车主无法接受,甚至拿车堵住停车场通道,物业人员则强行锁车或驱赶,从而引发肢体冲突。
“好经”不能念歪了
在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上海市委主委郑惠强看来,各地小区停车费借价格放开疯涨,这是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好经”被念歪了。为此,不久前,他特意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规范停车位的收费管理问题。
“对于同一小区,楼层相同、类型相似的停车位,应当实行同等的收费标准,防止开发商利用垄断地位,采取类似于竞价拍卖的方式,大幅提高停车收费标准。”郑惠强建议,对既有住宅小区,应签订停车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产权车位的租赁收费标准、价格有效期等内容。此外,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开发商需要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搭建平台。经过调价公示、充分协商、第三方评估,推动供需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定价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朱国萍的观点是,小区停车位是为小区业主服务的配套设施,收费不能任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说了算。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细则,对停车位的出售、出租进一步规范,同时做好监管备案工作,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考虑委托第三方进行价格评估。
监管主体到底应该是谁
小区停车费政府指导价放开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表示,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可现实中监管并未到位。上海市人大代表李向农表示,小区停车费无人管理,任其“疯涨”,影响到的是千家万户,所以在今年的上海市人代会上,他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根据反垄断法,把相关监管处罚内容融入上海物业管理条例中,以规范小区停车收费。
李向农表示,在一个小区内,停车位是稀缺资源,却被开发商或者物业揽在手里随意哄抬价格,否则就逼迫业主买下车位,这样的经营手法可以被视为垄断经营。“既然是垄断经营,就可以反垄断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并对其限价处理。而监管主体则应该是物价部门。”
管理部门如何监管?在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潘国璠看来,对小区停车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要明确按照法律流程走,二是要明码标价。“当然,住宅小区停车问题不是发改委一家的事情,相关规划、税务、交通、安监等部门,都要加强事后监管,如加强小区车位规划设计不出现过大缺口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一放就乱。”
对于管理部门应不应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国政法大学翟校义教授认为是个伪命题。他说,真正的监管应该来自所有权人,其他主体去监管,没有意义,也不能发挥效用。“一定要所有权人参与到决策中去,即小区业委会应该参与到定价决策中。”他强调。
业委会不成熟,指导价不宜放开
为了防止价格放开后物业公司“任性”收费,其实北京市出台规定时曾设了一道“门槛”,即物业或停车企业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才能涨价。
但是很多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双过半”如何操作?谁来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翟校义教授认为,从原理上来说,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权应该放开,但有一个条件,即作为所有权人的小区业委会应当成立,并发育成熟。在多数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前,在所有权人缺位的情况下,放开政府定价,容易变成一种掠夺。
他进一步解释说,部分商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权放开是有必要的,因为政府管理会出现很多成本问题,但放开得有个过程,市场需要规则,无规则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小区停车费过去归社会管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小区业委会普遍没有发育起来,自身机制无法形成,在这样的条件下放开政府指导价,不乱才怪。”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对于小区停车收费,他倾向于政府指导价。价格法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小区停车费涉及多数民众利益,而管理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操作起来也有难度,建议设定一个收费上限或者分类放开。”(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