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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最近,本市部分供热单位已经陆续开始收取2016年至2017年供热费。不少市民在交费的同时,对上个供热季中出现的家中暖气不热、应该如何退费等问题也十分关注。市供热办工程师李伟介绍,市民想办理供热退费手续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还有几类情况不能办理供热退费。
供热退费要有测温单
市民想办理供热退费,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测温单,而且测温单上必须有测温人员和市民的签字才有效。当市民拿着测温单找到供热单位后,依据测温记录,供热单位会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具体退费标准是:低于18℃这一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用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采暖费的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至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此外,如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停热天数。
未提供测温视为温度不达标
如果供热单位存在“未提供测温服务”“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市民留测温记录单”等问题,均可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应按照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采暖费的100%比例退还。如果供热单位存在“未提供测温服务”的行为,而且拒不执行退费标准的话,市民可向88908890、12319以及区供热服务热线举报。
几类情况不能办供热退费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以下行为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由市民自行承担责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如果由于这些行为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将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