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下车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可是,赵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仅仅由于下车时的一时疏忽,就撞伤了一个小学生,为此他付出了2.8万元的代价。
2000年2月22日下午5点左右,赵先生驾车接放学的孩子回家,当他把车停在崇文区夕照寺街东侧,正打开车门想下车时,一时没有留意过往行人,将正骑自行车由此经过的一名11岁的女学生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更意料不到的是,一辆公共汽车恰巧经过,把这位学生轧伤,造成她面部皮肤擦伤,左上肢广泛软组织挫伤,左荛神经皮支损伤,牙齿创伤性骨折,后经住院治疗近两个月才痊愈。在交通部门认定赵先生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这位学生及法定代理人起诉赵先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崇文区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先生被判赔偿这位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952.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