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头市委最近出台《汕头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制暂行办法》,扩大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以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办法》规定,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市管干部、所辖各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均必须在任职前由市委组织部向有关部门单位公示姓名、出生年月、籍贯、学历、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个人简介材料,并在其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其中拟提任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正副职的,在党报和电视台发布公示通知。
《办法》还规定,在为期10天的公示期内,各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问题,市委组织部将这些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然后根据群众反映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干部是否任用。
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或反映的问题虽然严重但查无实据的,由组织部门按有关部门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经初步调查后,一时难以查清但又不能轻易否认的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市委常委会议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