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闭幕的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新增了不少人大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显示该市人大立法工作正日趋民主和开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厦门市七年来的立法工作实践,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市《立法条例》草案,提交人大会议审议修改,不少代表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列入,并在本届人大全体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
其中,与会的人大代表对该《立法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议和修改尤为引人注目。人大代表对第三十五条“法规案登报征求意见”的规定予以充分肯定,但同时提出何为“重要的法规案”没有明确标准。代表提出,应将所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这是加强立法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须大力提倡,不应有其他限制。
今日通过的该市《立法条例》(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这些意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案在报刊或者因特网上公布,征求意见。”据分析,此举在中国各级人大立法工作中均属一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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