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天津经委获悉,日前,市经委、体改办等八委、办、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意见》共12条,主要内容是,国有产权转让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中小企业整体进行产权转让时,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可从评估后的原企业净资产价值中抵扣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未列入退休统筹项目的费用以及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费等7项费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须由政府授权后的投资主体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所得,授权投资主体可以收回,也可以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均须用于技术创新和发展生产;国有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一次性付清款额的,可享受优惠20%的政策;对转让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并能一次性付清款额的,可再优惠5%。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分期支付,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两年内必须付清全部款项。
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和经营群体控股;对已改制的企业,所得税以改制前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前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实行整体改制,出让的国有资产中不包含国有土地资产,土地不改变国有使用性质和规划用地性质的,土地可空转出让给授权投资主体,企业应与授权投资主体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并按规定交纳租金;简化企业改制程序,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企业改制后国有股仍占较大比重的企业,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继续购买股权,逐步减少国有股的股权比例。(李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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