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派生”出来的司法解释却有十几条甚至几十条。此言并非虚指。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院长朱明德有例为证―――《民法通则》总共才156条,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达到200条。
朱明德代表进而指出,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制定一些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供其下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遵照执行。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一方面具有实际上的效力,另一方面极少对外公布,仅供内部掌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执法的统一,也侵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知情权,使得案件当事人难以得知有关影响其利益的规则,也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朱明德代表因此表示疑问:谁来“解释”司法解释的这些不正常现象?
由于人民法院拥有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对司法解释的监督,既要监督司法解释不得侵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也要监督不当的司法解释对保障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变相侵害的问题。朱明德代表问道:“在这里,人民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那么谁来当‘总裁判’?”朱明德代表说,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缓解了我国立法滞后和不完善的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许多司法解释违背了只限于“审判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范围,在客观上形成了许多类似立法的抽象解释。(记者 黄庭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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