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作出的一项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管理扣押、冻结款物,以严厉打击犯罪,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检察实践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指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规定提出,扣押款物应统一由人民检察院财务部门保管。对于入卷作为证据使用的扣押款物,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一般应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办案部门可安排人员暂时保管,原因消除后应及时移交。
扣押物品应设立专用保管场所,严格出入库手续。对扣押的实物应建账卡,做到一案一设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案件承办人在移送案件或因案情需要调用扣押、冻结款物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
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使用、私分、私存、外借、压价收购或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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