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一起因输血感染艾滋病而引发的诉讼案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三被告太康县公疗医院、谢振运和曹继功共赔偿原告张成帅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达515613.9元。
1998年10月20日,原告因烫伤住进被告太康县公疗医院进行治疗,由该院医生王卫诊治。经该院诊治,原告需要输血,1998年10月24日,该院医生王卫给原告张成帅开具一检验单,该检验单既没有送检材料,也没有送检目的,只写有血型“BG”及张成帅的名字。经该院医生谢振运将原告血与供血者曹继功交配血化验,认为可以输血。不料,给原告输入的血却带有艾滋病病毒。1998年12月2日,原告烫伤治愈出院后,疤痕却一直奇痒难忍,且经常感染。无奈之下,原告又到解放军159医院做皮肤移植手术,经血检发现原告带有艾滋病病毒。而原告父母经检查均无艾滋病病毒,原告以前也从未输过血,且供血者曹继功带有艾滋病病毒。原告感染病毒后,经到驻马店、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613.9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万元。
周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太康县公疗医院治疗期间,因输入了艾滋病患者曹继功的血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事实清楚,各有关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张惠君 张建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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