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负责人照样难逃法律惩处。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单位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行贿公司被处罚金5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经理张剑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单位行贿案,在南京还是首次。
张剑寒是上海东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也是国有大型企业南京新联机械厂原厂长邱祥林(正厅级)的情妇。自1997年7月起,她利用自己与邱祥林的特殊关系,谋得新联机械厂发泡保温材料的供货权。在她和邱祥林的操纵下,生产发泡保温材料的南京市高淳县某厂虽然将原料直接发往新联厂,却不直接与新联厂发生业务关系,而是由上海东友公司在其间充当中间商。虽然只是账面上的周转,上海东友公司却可以在高淳厂供货价的基础上,每吨原料凭空加价5000至7000元,而新联厂也甘愿“挨宰”,照付不误。
为了维持这种坐地渔利的非法经营,张剑寒与上海东友公司其他领导商量后,决定用公款向邱祥林行贿。自1998年初至1998年9月,张剑寒先后行贿邱祥林人民币15?8万元、美金6000元以及瑞士手表等。
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翠明解释说,一般人认为行贿、受贿犯罪只惩处个人,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解。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
他说,《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正是根据这一法条,对张剑寒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的。(刘萍 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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