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反响较大的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公司状告张家口市邮政局案日前一审终结,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判决:张家口市邮政局胜诉。
阳光报业是成立于1999年的经营报刊发行的专业公司。2000年11月21日,张家口市邮政局以超范围经营为由向阳光报业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对已征订的邮发报刊做退订处理。2001年3月28日,张家口市邮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向阳光报业下达了邮政通信行政案件听政告知书,并拟对阳光报业警告并罚款2.78万元。
2001年4月19日,双方就邮发报刊经营纠纷召开了听证会,再一次不欢而散。4月26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向阳光报业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阳光报业警告和罚款2.98万元。阳光报业不服,于2001年5月下旬,将张家口市邮政局告上法庭。
8月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就邮发报刊是否由邮政部门专营等进行了辩论,各持一端,辩论甚为激烈,引起旁听的1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和数十位旁听者的极大关注。8月8日下午,法院一审宣判张家口市邮政局胜诉,维持张家口市邮政局行政处罚决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阳光报业承担。
专家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如此强烈的关注,是因为它的深层意义已超过案件本身的意义。《邮政法》修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此案与其说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如说从此案件来探索邮政部门日后的发展之路。邮政行业领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1986年制定的《邮政法》已远远滞后于现实。公用事业的亏损如何弥补,专营与群众造成的矛盾如何解决,如何既保证国家主权的安全,又保证人民用邮的权利,以及邮政行业日后的发展等等,这个个案值得探讨的意义也许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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