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国证券市场上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已有多起,最近蓦然又出来一个银广夏,不能不让人震惊。应当说,我国相关法规等已建立起了相对严密的规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为何一些公司的管理层仍如此肆意妄为,毫无顾忌?
分析一下过往的诸多实例,不难看出,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是处罚力度不够。就目前公开报道的处理结果来看,大多数都只被追究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很少被追究,即使被追究,按刑法第161条的规定,最多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外加不超过20万元的罚金,相对于暴利的诱惑,这点刑罚能有多少威慑力?
再说行政责任,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177条的处罚有所改进,但差距不大,罚款最多增加到30万元。就银广夏而言,造假期间股价上涨440%,其所获巨额利润与事发后将受的处罚相比,相去何止千里!
至于造假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法理上不存在问题,现行法上也有规定(证券法第63条),只是因失之于粗疏,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股东诉讼成功的消息。
一方面是巨额的暴利,另一方面是近乎无关痛痒的法律责任。因此,不难理解,证券市场上的造假就成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那么,如何防止此类事件一再发生?
第一,对已发现的造假案件,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肃处理。除了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股东依法提起的侵权赔偿之诉,要给予及时快捷的司法救助。除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要承担责任外,相关的如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条款,加重造假行为的责任,并提供切实可行的程序保障,以便追究造假行为人的责任,尤其对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应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
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推行董事会负责制。董事会负责制不是通常说的集体负责,而是董事人人有责。每一个董事除了承担忠实义务,也应承担注意义务,因不履行注意义务而致股东或公司损失的,责任董事必须承担相关责任。不是不出席董事会、不签署董事会决议就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当然,我国法律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很不完善,亟待健全。
但愿银广夏能以其骄人的造假“业绩”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的一块“丰碑”———一块造假者的耻辱之碑,一块投资者的权利之碑。 (周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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