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有关私募基金问题的讨论浮出水面并日渐升温。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上市公司能否参与私募基金。对此,著名经济学家韩志国认为,在适当的法律框架下,上市公司可以参与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实则是“地下基金”
韩志国说,人们普遍用“私募基金”来概括民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这是很不科学的。实际上,私募基金是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有的指向的。一般说来,作为私募基金,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的相互关联的内容:必须有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要依法设立,其组织形式有公司型与契约型两种,但不能采取固定回报比例的方式;基金运作状况必须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也要对基金的正常运作与合法运作负起责任。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只是募集的方式不同。按照这样的标准,韩指出: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不能称其为私募基金,实质上是“地下基金”。对这些“私募基金”,上市公司当然不应参与。
上市公司支撑了“私募基金”
然而,现实的情况正好相反,上市公司已成为现有的“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韩分析说: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的上市制度采用的是增量上市,上市公司不但在上市时可以以较高的价格募集一笔巨额资金,而且在上市后还可以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进行高溢价的连续融资。在上市公司具有较宽的直接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因“过剩经济”而导致的投资渠道狭窄和投资回报率过低却成为困扰上市公司的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上市公司都格外钟情于允诺给予相对较高固定投资回报的各种“私募基金”。其次,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股市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具有相当专业水准的投资者,这些人大都活跃在证券公司和各种各样的“顾问公司”、“咨询公司”之中,他们的专业能力又恰恰弥补了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不足,再加上在上市承销、辅导和其它咨询过程中的长期往来和相互了解,就很容易促成上市公司与他们的“联姻”。再次,自1996年以来,沪深股市在总体上处于一种单边上扬的“牛市”之中,不但投资于二级市场有可观的收益,而且投资于基本无风险的一级市场也有巨额回报。投资于股市的现有“私募基金”的风险相对较小,形成了一种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甚至个人对这些“私募基金”情有独钟。
“联姻”必须“循规蹈矩”
由于沪深股市逐步进入高价区,以及因股票发行机制的改变而导致的一级市场收益率的大幅降低,加之监管力度的加大而导致的庄股行为的收敛,上市公司参与这些“私募基金”的风险也在日益加大。同时,大量“地下基金”的长期存在既不利于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设,也不利于股票市场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因此,韩志国建议,应尽快使现有“私募基金”合法化和规范化。
韩志国认为,从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关系来看,由于私募基金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经济组织,因而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是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他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必须把握一些基本原则:上市公司应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并且必须依法运作;基金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则完整地、迅速地和公平地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也要履行自身的投资信息的披露义务。韩认为:上市公司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参与私募基金,无论是对于上市公司还是整个股市都是有益的,它既可以加快机构投资者队伍建设的步伐,又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金融意识和资本运作能力,进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资源的配置效率。 (王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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