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8月23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从而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并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据了解,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与对方当事人之一的陈晓琪均系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中专预考被淘汰,而齐玉苓则通过了统考,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委培生。在陈晓琪父亲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了济宁商校给“齐玉玲”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目前陈晓琪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仍为“齐玉玲”,“陈晓琪”这个名字只能在其户籍中见到。
由于没有收到自己应得的中专通知书,和陈晓琪相比,齐玉苓则是另一番命运:1990年8月,她到中学复读;1993年6月,在交纳了一大笔城市增容费后,她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于同年8月到一劳动技校就读;学习期满后,她被分配到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1998年7月以来,有相当长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山东省人民法院副院长郝明金表示,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相配套,现实社会中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得不到追究。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据此所作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宪法与法院、宪法与公民之间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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