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8月10日报道,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项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政策规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可免税3年,下岗职工人数占到60%的社区服务企业,3年内可免交营业税。可是到目前为止,北京市8个城区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到10户,申请免税金额不到1万元,符合安置下岗职工比例免税条件的社区居民服务业企业,实现的减免税款也不过数万元,其中东城、石景山等区甚至无人申请此项优惠。
为什么世上总有一些美好的愿望会落空呢?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些美好的愿望,也许只是策划者坐在开着空调的办公室里一厢情愿想出来的,而不是通过实地调查,根据老百姓的需要实事求是得来的。事后也不去问一问老百姓感觉怎么样,还总是自以为给老百姓办了实事,把自己当老百姓的救星。
下岗职工不去享受优惠政策,难道原因真的仅仅是该文分析的“政策面太窄,政策宣传难度大,下岗职工就业观念有待转变”吗?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而笔者也对这一现象作了采访。结果发现,免税政策遭遇尴尬主要原因似乎并不在于以上三点,而在于这一政策存在盲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只有每个月的收入超过800元,才用得着缴个人所得税。可是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大部分下岗职工的收入很低,根本就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而也就根本不用缴税。笔者在北京市宣武区社区就业家政服务管理协会天桥工作站了解到,工作站的服务队里目前有50多名下岗工人,他们每个月收入不过三四百元,有的一个月连一件活都揽不到,不知道好心的人们要给他们免什么税?
此外,由于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纳税人的申报面很窄,造成大量的逃漏税,其中就有一些高收入的再就业职工。因而有一些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下岗职工虽然收入很高,但税务机关并不知道,他本人也没有主动申报其收入,自然也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免缴3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他而言,也没有多大意义,他自然不会去税务机关登记。对于这样的人,免税政策无异于拿热脸贴冷屁股。
听说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再就业问题,推动再就业工程,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不可否认,有关部门的初衷是希望给下岗职工一点实惠,可是,给不用缴税的人免税,给不缴税的人免税,这样的“优惠政策”实在看不出优惠在哪里。
由此又让我想起发生在武汉的一件事,政府花钱给下岗职工买岗位,结果也是“遭遇冷落”。同样是想给下岗职工一些“好处”,结果同样是下岗职工不买账。我想,政府一定是真心想帮下岗职工一把,不然为什么屡屡“出手”呢?可惜的是,因为自己坐着,所以不知道一直站着的下岗职工的腰是怎么疼的。褚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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