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丹江口市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金斗、蔡文生退休金每月增至161元,由被告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人民政府从2001年4月起计发。
方金斗、蔡文生夫妇二人1958年参加工作。1985年从习家店镇政府申请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综合服务社退休,每人每月退休金18元,1987年增加到25元。后服务社处于歇业状态,由镇政府企管站代管,退休金由企管站从该社门市部收益中计发。1996年服务社亏损倒闭,镇政府将服务社资产楼房27间抵偿该社欠农行习家店办事处贷款。同年12月,由镇政府见证,农行办事处又将服务社资产及债务转贷给综合福利厂,综合服务社退休人员退休金一度悬空。镇领导遂与综合福利厂负责人协商,由该厂代发服务社退休人员退休金。
2000年10月,综合福利厂实行民营化改制,习家店镇政府报经丹江口市企改办批准,赵某与镇政府达成协议以70.54万元“买断”该厂,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独资私营企业,更名为“丹江口市济祥福利厂”,随之拒绝代发综合服务社退休人员退休金。方、蔡二人多次找镇政府解决,镇政府研究后提出两种意见供二人选择。第一种是退休金每月增加到40元计发,第二种是一次性“买断”2001年元月1日以后的退休金,每人3000元。方、蔡夫妇于2001年3月9日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选择了第二种意见。但方、蔡二人认为,依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增加退休人员退休金有关文件的规定,自己现退休金不应还是每月25元,而应该再累计增加136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镇政府和济祥福利厂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习家店镇政府申请开办的综合服务社为集体企业,并与二原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1997年开办单位申请注销企业,其资产由镇政府所有、管理及处分,应对二原告退休金承担计发责任。济祥福利厂改制前代发退休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同二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无承担发放退休金义务。二原告与习家店镇政府签订的一次性领取退休金的协议,与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相悖,依法应予解除,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习家店镇政府表示服判。(潘如文 李 新 李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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