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下午4时30分,大连市首起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判决的案件正式生效。法院支持原告、女方与婚后生活不检点、与180余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丈夫的离婚要求,并判决二人共同财产中的彩电及共同存款11万元归原告;现住房归原告居住,原告给付被告住房补助6万元;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
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几年,女方发现男方有了外遇,且染上了性病。1998年,双方开始分居。今年初,女方在男方的“商务通”里看到了他写下的日记,惊讶地发现男方在几年的时间里竟与180余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愤怒之余,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现住房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男方给付损害赔偿费6万元。
法庭上,被告承认自己与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也承认对原告的感情发生过危机,但表示要改正缺点,重新陪伴原告过好日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被告自1992年起与180余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丧失了作为丈夫的职责,丧失了最低的道德水准,对夫妻感情破裂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1.双方当事人离婚;2.共同财产中的彩电及共同存款11万元归原告,其余共同财产归被告;3.现住房归原告居住,原告给付被告住房补助6万元;4.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万元。
9月4日,记者就此案的判决采访了主审法官张文峰。张文峰介绍说,《婚姻法》修改前,没有明确过错方的损害责任和赔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案的被告虽然没有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过错非常大,是直接造成离婚的原因,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这样的判决符合修改后《婚姻法》的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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