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昨天,从市减负办获悉,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经委、计委、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国税局、统计局、工商局、技监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能合并的,应当合并,能联合的,应当联合实施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技监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以外,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超过规定次数的;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费用或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席、娱乐、旅游等活动的;通过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记者武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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