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要为素昧平生的人支付1000多元手机费,理由是电信公司认定她是那部手机购买者的担保人,李女士大呼冤枉。日前,她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丰润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吉恩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李女士诉称,2001年4月间,她收到北京移动寄来的一纸通知,称:李某曾为手机用户杨某担保购机入网。因该机主拖欠话费1395.84元,故李女士需按担保协议在15日内代为履行交纳话费义务,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上述事宜。
让李女士深感诧异的是,她与杨某素昧平生,更谈不上为其提供担保。在北京移动,公司向李出具了有关文件:北京通信局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书,证明杨某所购手机是由北京移动通信公司,指定经销商北京丰润通电讯公司代为销售的。李女士看到,其担保人的名字及住址、身份证号确与自己一致,但担保人处签字却非她所签,与购机人的签名显然出自一人之手。
李女士再次声称自己不认识杨某,更未为其提供过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对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何在移动公司手里,深感困惑。杨某的手机号码与李女士仅差一个数字,购机时间晚一个多月,而李女士是在北京吉恩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手机。
至此,李女士认为,杨某是从吉恩吉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处得到了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她向北京移动指出其手机销售中存在的疏漏,要求其纠正催付通知书的错误,但未得到理睬。2001年10月,北京移动再次给李女士发来通知书,继续要求其履行担保行为。
李女士认为,由于三被告在商业活动中,分别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违法操作,致使其名誉受损,为此具状法院保护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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