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妻子和女儿共同在居室内被歹徒杀害,歹徒逃之夭夭至今尚无下落。某单位工程师孙长山人到中年遭遇家庭惨变,悲痛过后,认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重大违约及疏漏,造成了这场本应能够避免的悲剧,于是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种赔偿共计36万。
丈夫:开发商物业未尽责任
孙长山在诉状中提到,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去年5月,他以妹妹的名义购买了新中大公司开发的位于河东区的宁月花园商品房一套,并向嘉越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今年1月20日,他的妻子白珍、女儿小君在住室内被凶手杀害。凶手抢走1万5千元现金后,逃之夭夭,至今未被抓获。孙长山认为,开发商曾承诺给住户安装防盗门对讲话机,但直到凶案发后才通知安装,假设对讲话机能在发案前安装,妻、女就不会允许凶手顺利进入室内;其二,直到案发后,宁月花园的防护墙仍有缺口,小区入口无大门,小区不具备防攀援、防跨越、防爬入等安全防范功能,违反了国家对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凶手自由进入小区并在行凶后顺利离开;其三,宁月花园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违反了有关规定。综上,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使用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被害人的死亡与开发商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二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对宁月花园实行全封闭管理,保安人员没有昼夜巡逻,甚至没有首先发现犯罪现场,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人员未进行检查证件及登记,使凶手有机可乘,对凶杀案的发生没有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尽管本案的主要侵权人是开发商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但他们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商物业:应找凶手索赔
新中大置业公司提出,孙长山不是购房人,房子是怎么在他的手中不得而知;售房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如有违约也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何谈人身侵权责任,如果住房内死了人都要开发商赔,谁还敢盖房?原告应找凶手索要民事赔偿。物业公司表示,物业公司只对小区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负责,不对业主的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服务;另外,据了解,被害人与凶手较为熟悉,凶手是被允许进入房间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住户在小区内被杀而状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案件,在全国较为罕见,因法律界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法院非常重视,目前该案已经过4次庭审,合议庭将认真评议,于近日作出判决。(记者胡然 通讯员倪春明 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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