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本市制定出《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办法》,并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中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认定,并监督辅业改制企业依法进行安置富余人员程序,规范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定范围及条件是:辅业改制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按规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两年以上期限);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未经批准不得招用流入劳动力。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关于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其认定程序为: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报告后,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中央驻津企业,持国家部委联合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报告,经审查核准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认定证书》。区、县属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报告,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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