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明确要求,如果考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差别,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以前经常有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没有明确如该校是否民办等内容,使考生很难分清学校性质,从维护考生自身利益和权利出发,教育部明确,今年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是否民办)、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未经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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