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因下属单位欠钱被债主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将其下属单位的财产清点后查封并交水利部门保管,但水利部门却任由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人“偷去”,并说财产被“偷”了就不用赔偿。果真如此吗?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水利部门因保管不力,要用自己的财产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封财产以备拍卖
原告唐某是一包工头。1997年,他为广东佛山顺德区一水利会下属的一水电施工队施工,两项工程款共计23万元。施工完成后,水电施工队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但还欠68000元一直没还,随后还出了张借条。此后,水电施工队所属的水利会几经合并。2001年,水电施工队又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其财产也由合并后的水利会负责保管。为此,唐某费了好一番周折,才知道自己该告谁。2001年底,唐某将水利会告上法院,次年初,佛山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水利会作为施工队的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清算施工队的财产,用于偿还唐某的工程款。
判决生效后,水利会并没有还债的意思。今年初,唐某申请强制执行,水利会这才不得不进行清算,并将施工队的财产清单提交给法院,法院清点后查封了相关财产,并交由水利会保管,准备随后依法评估和拍卖。
财产失踪被告难辞其咎
不料,事隔不久,当执行法官带着评估机构去现场评估时,不禁大跌眼镜。贴上法院封条的财产大部分不翼而飞,剩下的根本就不能清偿唐某的债务。法官心里纳闷,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对此,水利会的解释是“他们不小心,保管的财产被偷了”,并说既然被查封的财产遭遇小偷光顾,那唐某的债务就不用偿还了。一旁的唐某目瞪口呆,觉得自己就要“竹篮打水一场空”了。但法院作出的决定让他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
佛山顺德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既然被查封的财产是在水利会的保管下不见的,不管它们是遭遇盗窃还是有其他原因,水利会都必须为保管不善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令水利会用其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随后,水利会乖乖地还了债。
法规档案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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