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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一些企业所有者把家庭成员吃、住、行等生活开支拿到企业报销,或者用企业资金给家庭购买汽车、住房、保险等大宗财产。这些要不要上税?要上什么税?日前,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税总局紧急通知精神重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视为个人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投资者用企业资金消费,视为企业红利分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上述开支在税前扣除属违法行为。
据税务人士介绍,近年来本市民营经济发展很快,但存在一部分个人投资者因法制意识不强,或为达到规避和偷逃个人所得税目的,故意把家庭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甚至出现从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借款不还的现象,结果“富人”个人纳税少,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近年来国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重复征收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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