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昨天从市物价局获悉,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较快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从9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
高档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经济适用房计划、危改计划、城镇集资建房计划建造的住宅小区和纳入商品房计划中平均销售价格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以下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于本办法。”可见,对别墅住宅小区和商品房计划中平均销售价格超过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不适用这个办法。这部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管理收费包括三项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公共秩序等内容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部门委托为业主服务,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指导价和调节价相结合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的规定,新办法将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价格管理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收费与级别标准挂钩
新办法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规定了4个等级。各等级收费标准均为中准价格,即提供一级标准服务的中准价为1元,二级的为0.75元,三级的为0.50元,四级的为0.35元。同时规定了上下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
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超出一级的或低于四级的,如何确定收费标准,我们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为了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新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接受广大业主和市、区(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的监督。
新办法规定“住宅电梯、二次供水、消防及5000平方米以上人工湖水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养护费标准由业主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确定”。
旧小区如何履新规
已成立业主会的住宅小区,应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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