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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香港居民林丽珍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在京开审。原告认为,“永和”作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故要求法院裁定商评委撤销该注册商标。
原告林丽珍起诉称,“永和”为台湾岛内的一个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早为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成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的通用名称。而且永和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永和大王”商标中的“大王”提法不当,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含义,综上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永和”已成为该种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
商评委还认为,“永和大王”与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及体现商品和服务内容特点的“永和豆浆”文字均有区别,已能够使消费者认知其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即已经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裁定林丽珍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
林丽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此案将做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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