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在接待来人、接听电话和处理信函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市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
3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坐落于和平区营口道36号的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在大厅内15号窗口外,记者看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正在认真接待一名投诉者。这位40多岁的女同志说,她的儿子去年从技工学校毕业后,与4名同学一起被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录用,每月工资600多元,孩子们都挺高兴,可就是没有签订合同、上保险。她担心长期下去生活会没有保障,所以背着孩子来反映问题。
劳动监察人员边听边在《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受理登记表》上,详细填写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资负责人姓名等内容。当劳动监察员请她留下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时,这名女同志顾虑重重地说,“你们千万不能让孩子和单位知道是我反映的问题,不然他们会恨我一辈子。”
据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介绍,这名女同志的想法如今相当普遍。今年以来,在接待来人、接听电话和处理信函举报投诉中,60%的群众不敢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他们主要是怕用人单位打击报复。实际上这种顾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劳动法》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有义务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如果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如果泄露举报人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