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据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今找工作先签订合同已为广大劳动者所知晓,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口头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份,一名河南来津打工人员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反映,他于去年12月中旬受雇于本市某个体餐馆,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工期3个月,管吃管住月薪500元。可是,今年1月份发工资吋,老板只给了他300元,问其原因,老板说资金紧张周转不过来,先给一些零花钱,春节过后再一次性结清。谁知,今年2月份他再要求老板结帐时,老板却失口否认,并声称当时双方约定的包吃包住就是300元。经过劳动执法人员多次调查取证,为打工者追回了应该得到的工钱。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类似这名打工人员投诉的问题,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通常采用口头协议,劳动者都是发生争议事后才找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为此,他们提醒劳动者,口头协议难兑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有法律依据。因为口头合同由于没有文字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口说无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只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具有严肃性,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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