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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基本养老待遇支付管理,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本市将加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支付管理。对于冒领养老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凡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始发放基本养老待遇。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自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基本养老待遇。
同时,有关部门要求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要及时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情况,并帮助亲属办理领取丧葬费等相关费用手续,同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检查工作,防止冒领情况发生。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通过指纹比对、逝者信息反馈、社区调查、社会署名举报等渠道发现的不能说明离退休人员仍然健在的情况,将立即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待遇。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与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进行复核,对于经复核认定无误的,按规定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待遇;认定有误的,恢复支付其基本养老待遇,并对暂停支付的待遇予以补发。对于冒领死亡离退休人员原基本养老待遇的情况,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回非法所得并予以坚决处罚。对于冒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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