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13日上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对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作出规定。对未按补缴通知书规定时间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从下达补缴通知书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据了解,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补缴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补缴名册,相应调整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不能提供参保职工补缴名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即20%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补缴名册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其基本养老金亦不做调整。
据介绍,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将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部分,补缴数额以核查后的缴费基数乘以10%缴纳,职工个人不再补缴,单位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在补缴失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据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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