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过程被见习学生观摩,来自东北的打工妹梁某以隐私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医院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这一案件,还未下达最终判决。据原告律师透露,案件双方有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梁某称,2003年9月2日,她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在青岛市某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她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原告还称,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初某提出异议,被告大夫谎称经过原告同意。手术结束后,她得知此事感到痛苦万分。梁某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
被告医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其工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实习医生具有特定的身份,病人就医,就代表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方式。而且,梁某口头同意了见习过程,并在手术中配合治疗。医院安排实习观摩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让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此外,这一案件属于名誉权纠纷,隐私权只是间接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对名誉权造成损害才构成侵权。而梁某所做的检查及治疗都严格保密,并没有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损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和社会需要来讲,医院履行职务是合法谨慎的。
此前,2004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未经患者同意组织见习人员观摩人工流产过程,被告青岛市某医院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过程中,院方提供了手术医生孙某和教学带队教师江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手术前已获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同意观摩,查病历记录也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医院“患者已同意”“手术中患者处于清醒状态”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市南区法院认为,人工流产将暴露女性的生殖器官,属女性隐私权保护范畴。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与公民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并非必须以损害一方的权利为代价。同时,教学医院组织教学见习为国际惯例,但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手术并非国际惯例,至少我国法律并未授予教学医院可以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特权。另外,医学院和医院也不是免费教学,让原告无偿提供医学教学人体教材,有失公允。其未经原告同意组织学生观摩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背景:隐私权及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未作为独立条款提出,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
根据我国民法教材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对隐私权是严格保护的。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案》《隐私权保护法案》对隐私权都有所规定;美国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典章》还专门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对隐私加以关注和保护,对病历研讨、会诊、检查,医院应谨慎处理;与病人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在场;对相关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记录资料医院不能对外宣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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