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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计划最快10个月后提出一项争议性的修例,严禁父母在三种情况下索阅未成年子女的私隐,其中包括子女向社工、老师及医生等透露心事时,若表明不得向父母泄露,则连父母也不能要求这些专业人士泄漏,否则子女有权向私隐专员公署投诉有关专业人士及父母,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囚两年及罚款五万元。
约法三章:父母也没情讲
港府府建议修改法例,规定父母在三种情况下无权查阅18岁以下子女的个人资料。
香港现行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容许父母代表18岁以下子女,向有关机构索取子女的个人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提供有关资料。不过港府计划修改法例,规定父母在三种情况下无权查阅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资料,包括:父母涉及虐儿个案;子女曾清楚表明不可向父母披露资料;离婚及分居的家长,在未获得拥有抚养权一方同意时,亦无权取得资料。
但如果认为披露病情和个案资料对儿童本身有利,则可以向其父母提供资料。
根据修例建议,日后被泄漏资料的未成年人士,有权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申诉,申诉若成立,泄密双方即属违反私隐条例,最高可被判囚两年及罚款五万元。若当事人不满公署裁决,有权透过成年人代表入禀法庭,申领民事索偿。现时修例仍在草拟具体条文及罚则的阶段,最快会在下个立法年度,提交立法会审议。父母无权索阅未成年子女私隐三种情况(资料来源: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吴汉华):
1. 当未成年人士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时,清楚表明数据不得向父母披露;
2. 若未成年人士怀疑曾被父母虐待,父母不得要求查阅有关的调查资料;
3. 若父母已离异或分居,要求查阅数据的一方并没有抚养权。
正方:保障青少年隐私权
港府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吴汉华昨天(12月24日)在接受传媒采访时表示,曾收到社工及医学专业团体意见,认为现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文,与行内守则禁止泄露当事人数据的规定出现冲突,未清楚列明处理个案的专业人士有拒绝“泄密”的权力。
此外,父母在甚么情况下可代表子女向专业人士查阅资料,现行法例仍有打擦边球的“空间”。吴汉华表示,当局两年前发表《父母查阅子女的个人资料》咨询文件,征求超过40个专业团体的意见,他们大都支持港府的修例方向。
吴汉华又强调,修例精神仍会让专业人士等私隐数据持有人,拥有提供数据的酌情权;亦让未成年人士更放心及坦率的向他们信任的人士说出心事及秘密。“修例不代表父母无权去索取这些资料,资料持有人如果认为小孩子不懂衡量,同时让父母知道对小朋友有好处的时候,照样可以告诉小孩的父母。”
反方:可能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
兼任社工的港府家庭及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主席狄志远认为,虽然修例的本意可取,但有可能破坏社工,教师,家长及青少年的关系,效果适得其反。他表示,很多时候,社工需要将正在跟进的青少年个案告知家长,协助家庭修复关系,引导青少年走向正途。
修例虽然进一步保障青少年的私隐权,但同时也剥削了家长的知情权。他表示,如何在私隐权和知情权两者间取得平衡,港府应该多点咨询各方面的意见。 有关修例对家长不公平,执行上亦有困难;保护儿童会总干事雷张慎佳亦担心条文若不够清晰,容易令儿童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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