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27日从天津市交管局获悉,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诸多新规定已在本市实施:
检验鉴定机构能自选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应在20日内完成,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指定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治疗终结应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交管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逃逸毁灭证据负全责交管部门经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10天内出具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当事人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交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并送达。
损害赔偿调解期限10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交管部门将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交管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3人,交管部门指派2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若调解不成功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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