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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
原规定:1999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借贷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自学生毕业后才开始计付利息。
变化二: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本金,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新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如果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变化三: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原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新规定: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变化四:违约借款学生名单要曝光
新规定:建立完善的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将被列入“黑名单”,经办银行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变化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新规定: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将减轻经办银行的风险,并将给银行适当补偿,其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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