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劳动部门将于9月20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座落在天津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易引起集体争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屡次发生举报投诉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以及2004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是否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加班加点及休假等情况。
据了解,天津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而且,为促进全市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市人民政府还提出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本市2004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20%。
此外,新的标准中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协商,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此次检查前,企业应先进行自查,检查中若发现用人单位有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