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这是一个此前被人们认为极具神秘色彩的犯罪集团,他们成员大多来自贵州省松桃市。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这个由数十人组成的犯罪集团瞄准企业的保险柜,深夜疯狂在天津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霸州市等地进行抢劫、盗窃作案。据统计,该集团共抢劫、盗窃作案37起,获赃款50余万元,致伤多人。上周五,该集团首犯田茂辉、吴恒兵已被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枪决。另有三名该集团成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已落网的6名成员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捆绑门卫劫走巨款
贵州帮是2002年底窜至本市的。2002年11月25日凌晨4时,田茂辉、龙秀根与“小帅哥”、“大勒”、“摩大”(均在逃)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潜入本市武清开发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室进行盗窃。在撬保险柜时,被值班人员龙某发现。田茂辉、龙秀根等人即对龙某进行殴打。将龙某捆绑后,田茂辉等撬开保险柜,劫得人民币15万元后逃逸。所抢现金被田茂辉等瓜分。经法医鉴定,龙某的左腓骨下端骨折,构成轻伤。赃款除由公安机关发还一部分外,大部分已被田茂辉等挥霍。
放气熏人连撬两柜
2003年3月6日凌晨,田茂辉、吴恒兵、田沈国、龙再业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武清区一加油站,先向值班人员睡觉的房间内放液化气,后潜入室内用撬棍将保险柜撬开,劫得人民币6500元。四人欲将另一保险柜抬出室外时,将值班人员刘某惊醒,吴恒兵遂持撬棍对刘某进行殴打,田茂辉等乘机将保险柜抢走并运至无人处撬开,但未发现钱财。所抢现金被田茂辉等瓜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为重伤。
对于此次案情的侦破,被害人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某加油站值班人员刘某证实,2003年3月5日晚,其在睡梦中被人惊醒,感觉头晕,坐起来时被人用棍棒击打头部,而后其晕倒。醒来时,他发现屋内的保险柜丢失,另一保险柜被打开。加油站值班人员穆某证实,2003年3月6日凌晨3时许,其醒来后感觉头晕,同时看到刘某正坐在床边上,头上有血迹,遂将情况报告上级。并证实被撬保险柜内丢失人民币6500元的事实。警方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某加油站。警卫室南侧窗外有两个液化气罐,各有一根塑料管通到警卫室的窗内。警卫室与收款室相通的门内有大堆流淌血迹,门外有数滴滴落的血迹。会计室内保险柜被放倒并撬开,电话线被扯断。小院南门外东侧靠墙立着一根用麻花钢打造的撬棍。院南鱼坑向东400米草丛内有一被撬开的保险柜。与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手段相吻合,并有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相佐证。法医学损伤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刘某左颞顶硬膜下血肿,实质内血肿,伴脑挫裂伤,其损伤为重伤。
从2002年11月开始至2003年3月,贵州帮共在本市实施抢劫作案8起。在全部抢劫犯罪中,吴恒兵参与7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1.248万元。田茂辉参与抢劫6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劫数额16.248万元。
肆虐津冀连续盗窃
贵州帮8次实施抢劫,作案次数惊人。但是,如果将他们的抢劫次数与他们实施的盗窃次数相比,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2002年10月至2003年4月间,田茂辉、吴恒兵、龙秀根、田沈国、龙再业、田如兵、田景卫、唐命芳、田茂刚与吴永旺、吴水平、田如民、石茂明、龙三兵、“吴八斤”、“三毛”、“大勒”、“三朋”、“占米”、“亮五”、“小帅哥”、“摩大”等人(均在逃)分别结伙,以公司企业保险柜为作案目标,携带撬棍、改锥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入院,撬门(窗)入室等手段,先后在本市13家公司,以及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保定市、石家庄市等地盗窃作案29起,撬盗保险柜28个,窃得人民币353143元及三星手机等物品。所窃赃款除部分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失主外,其余已被田茂辉等人挥霍。
河北省保定市女子米胜男在明知田茂辉伙同龙秀根、龙再业、田沈国等人撬盗保险柜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河北省保定市租房供田茂辉、龙再业等人藏匿。2003年4月中旬,米胜男在得知田如兵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消息后,为使龙再业逃避抓捕,向其通风报信。
2003年4月15日,田沈国在伙同田茂辉、龙秀根、唐命芳盗窃后,将装有5万余元赃款的提包交给唐命刚保管,并告知唐命刚包内是盗窃所得的赃款,唐命刚仍在其暂住地予以窝藏。2003年4月4日,田如兵与田茂辉等人在保定一化工厂盗窃时被抓获,交代了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田茂辉、吴恒兵、龙秀根、龙再业、田景卫、田茂刚、米胜男抓获归案。米胜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田沈国、唐命芳、唐命刚抓获归案。
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茂辉、吴恒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之后,田茂辉、吴恒兵以及龙再业、田景卫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田茂辉上诉称,其在抢劫犯罪中没有参与动手打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虽属多次抢劫、数额较大,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残疾的严重后果。在致人重伤的一起犯罪中,田茂辉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田茂辉被抓获后,提供了部分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希望法庭对此进行核实。田茂辉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希望法庭予以核实。
吴恒兵认为自己属于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吴恒兵参与抢劫次数虽然较多,但抢劫数额仅1万余元,未达到巨大标准。
龙再业辩解自己在抢劫犯罪中没有打人,仅起望风作用,希望给予从宽处罚。
田景卫辩解自己因生活困难而犯罪,没有动手打人,属于从犯。
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对于田茂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终审法院认为,田茂辉在抢劫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人损伤的事实,有各同案被告人相互一致的供述在案佐证。该供述与被害人对遭受暴力侵害过程的陈述相印证,能够证实田茂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田茂辉及其辩护人关于未动手打人的辩解没有依据。
根据案件材料记载,在田茂辉归案前,田如兵已经就伙同田茂辉等人抢劫的部分事实向公安机关做了交代,故田茂辉不再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至于田茂辉供述了田如兵供述以外的其他抢劫事实,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辨认犯罪现场等情节,均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
对吴恒兵及其辩护人的所提上诉及辩护意见,终审法院认为,吴恒兵在抢劫、盗窃犯罪过程中与他人相互纠集,共同实施危害行为,其地位与田茂辉等同案被告人基本相当,不属于从犯,且其抢劫数额已达12000余元,依法属于抢劫数额巨大。吴恒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根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田茂辉、吴恒兵伙同他人流窜于本市武清区、北辰区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霸州市等地疯狂作案,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等法定情节,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对二人的量刑均在法定幅度内。
对龙再业、田景卫所提上诉理由,终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龙再业、田景卫在所参与的抢劫犯罪中,均不同程度地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其关于自己在抢劫中仅起望风作用,没有动手打人,属于从犯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情况相悖,终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最后,终审法院驳回了田茂辉、吴恒兵等人的上诉请求,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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