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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中年男女伙同他人,编造“老中医”可为有难者消灾避祸的谎言,诈骗他人钱财。日前,三人均被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已向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
被告人杨某,女,46岁;侯某,女,38岁;刘某,男,47岁,三人均系内蒙古无业人员。2004年7月6日9时许,杨某、侯某伙同石某、王某、胡某(三人均外逃)经预谋后,来到本市河西区某居民区附近实施行骗“计划”。见一妇女李某正在买早点,侯某便凑上前去故作焦急地打听附近有没有老中医,并称其子有病,正在医院治疗,听人说这有一位老中医医术高明,所以前来求助。这时,杨某按预先计划走了过来,称其认识老中医,可带侯某去他家中。看着二人一唱一和的表演,家中也有病人的李某信以为真,于是要求一同前去。到达“老中医”居住的楼栋后,“老中医”的“孙女”让李某及侯某在楼下等候,随后便传“老中医”话来称李某家人有难,需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让“老中医”供着,三天之后再把钱取走,即可消灾避祸。李某听后深信不疑,立即从银行取出5.5万元。后杨某等人将该款全部挥霍。
同年9月21日10时许,杨某、侯某、刘某伙同石某、王某经密谋后,来到本市河西区福建路菜市场,以相同谎言骗取了一位大娘的信任,后受骗大娘从家中拿出4张总计50万元的银行存单、价值1.6万余元的金饰品及现金8400元。但在尾随大娘取款的过程中,三人被警方抓获归案。至案发时,这名大娘尚未将财物实际交付给杨某等人。
津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侯某、刘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在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杨某、侯某部分犯罪属未遂,依法均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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