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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上诉?
胥敬祥说,从当时受到的威胁和恐吓判断,他真怕自己会被“整死”在县看守所里,听说监狱执法状况比县看守所要好,他想着进监狱后再申诉,所以没吭一声。
法律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蒋汉生对记者说,翻阅胥敬祥案卷时看到那份数千言的自诉答辩,印象深刻。
只有小学学历的胥敬祥,答辩状写得血泪交织,如泣如诉,提及清末错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提及刑讯逼供,提及年迈的父母和妻子儿女,传达出胥敬祥苦苦期盼洗清冤情那一天的焦虑心情。
尽管审卷时已经发现种种严重纰漏,尽管蒋汉生从不轻易认定罪与非罪,但这份自诉答辩多少撼动了蒋汉生的恻隐之心,激励并提醒着他的责任意识。
蒋汉生对全部案卷进行了扎实周密的分析评判,向省检察院检委会汇报时提出胥敬祥案是错案,李传贵所受的牵连是无辜的。检委会研究并接受了案件承办检察官蒋汉生的意见,提出让下级检察院复查胥敬祥案。
没有谁能预料到,胥敬祥在入狱5年7个月后,继续开始了一场长达7年4个月之久的“马拉松式”的抗争。庆幸的是,在胥敬祥的不幸命运里,加入了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班子和公诉处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懈奋斗……
2001年5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认为鹿邑县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判决错误。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下达了再审决定书,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的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胥敬祥5月8日提出上诉。
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蒋汉生认为,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
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在河南省检察院督促下,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河南省第一监狱释放。
这一天,胥敬祥永生难忘,不胜唏嘘。说起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蒋汉生及其同事和领导,他嗫嚅着:“因为你、你们省检察院,我坚持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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