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5年了。刚开始工作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现在,公司领导说单位效益不好叫我不要上班了,多给了我一个月的工资让我另谋职业。我认为,我在公司工作5年,应给我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可公司领导说,我的劳动合同早就过期了,现在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请问: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难道就不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予补偿。因此,该劳动者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如果因此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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