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了解到,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开通两个多月来,受到了市民和用人单位的广泛关注,累计接听来电已突破7万余次。劳动合同是天津市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根据《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政府令第48号[2002])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非全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对于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津劳局[1997]421号)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限应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1次(不同工种除外)。
【何种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出现第5、6、7所列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按照第8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但需要注意,对于下列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5至8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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