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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吴梅):近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消息传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具体问题采访了市房管局有关方面负责人。
问:业主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有哪些,其与居委会是何种关系?
答: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问:什么是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研究哪些问题?
答: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社区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工作;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工作;
(三)通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分工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50%以上(含50%)或者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的补选工作;
(五)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六)业主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代表业主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
(七)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或者形成的会议纪要。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或者议定的事项落实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问: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在业主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代表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五)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六)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方案组织业主书面确认;(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九)完成业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参加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不同形式,定期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问: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秘书吗?
答: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工作制度。经业主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协助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应当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专职执行秘书津贴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中列支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筹集,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摊派。
问:业主委员会需要建立档案吗?
答: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十)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其提供档案资料柜,放置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办公场所。
问:业主委员会会议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业主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会章程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并做好存档工作。
问: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答: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二)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三)组织10名以上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2名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2名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四)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在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表示弃权的,视为同意。
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使用全市统一式样的业主会会议表决票。表决票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物业管理区域内,凡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业主表决,其他单位和人员不得另行组织表决。本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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