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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获悉,《天津市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获市政府批准,即日起实施。从此,本市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将有章可循。
据了解,今后天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业主委员会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也要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均要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不得干预。
不能胜任可被“弹劾”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3.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4.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的;
5.有犯罪行为的。
业主委员会须履行九大职责
1.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5.听取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6.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7.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方案组织业主书面确认;8.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9.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选定“管家”30天内签合同
在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这也是《规则》的规定内容之一。
据悉,业主委员会未按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服务合同的,由居民委员会督促其在30日内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职责的,在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并成立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按照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小区物业任职
根据《规则》,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建立培训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执行秘书,专职执行秘书也应经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
专职执行秘书津贴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中列支或者由业主委员会筹集,不得向物业管理企业摊派。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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