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景宇]:
下面请山西省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区矿职员郭贵林同志发言,请亚特蓝斯(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同志准备。
(2005-09-27 10:22:00)
[郭贵林]:
我个人观点,减除费用偏低,在15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800—2000元。支持我的观点理由有两点:1、前瞻性不足。2、照顾农民工农轮工实际生活费用偏低的问题。关于前瞻性不足有三个比较来说明。
(2005-09-27 10:22:24)
[郭贵林]:
1、1993年工资超过800元/月的只占1%,现今超过1500元/月工资的远不只1%的水平。与此对比,明显没有前瞻性。因个税全面修订尚不成熟。2、消费支出。国统局:去年为1143元,此为1500元减除费用的主要依据,表明有前瞻性,主要说的是负担率的问题。3、专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的分析则是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按照当时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应与现在的8000元相当,至于这点用什么标准词语表述我说不来,也明显地表明了,没有前瞻性,而减除费用低。用以上三项支持第一点前瞻性的问题。
二、费用调高。照顾农民工、农轮工的实际情况。我是从煤炭企业来的,想说的是这部分人的实际情况,轧焦一线大部分是农轮工,具体比例多大我没有资料,但肯定的是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又有一个较大的比例,是他们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1人上班负担3—4口人的实际生活费用,照顾了这部分实际收入情况,也体现了这提高减除费用的根本目的:中低收入者,这群人现在都实际生活在城市,他们是一群城不城,乡不乡流浪群体,相对费用又在增大,让这样困难的群体负担更多的税负,说明费用确系偏高,如能提高,减下来的税费确确实实是在增加他们的收入。
(2005-09-27 10:25:58)
[郭贵林]:
建议:1、将修正案(草案)中1500元的减除费用提高到1800元—2000元。2、将税法中第一纳税级别的500元拉长至1000元,税率降低为3%,或者是在第一纳税级别前在增加一个级别,纳税额还是1000元,税率还是3%,现行的税率级别依次后移。我是一名普通的轧矿职工,又是一名基层代扣税的直接操作人员,以我的亲身经历将身边的实际情况向大会作了陈述。
(2005-09-27 10:27:41)
[杨景宇]:
请亚特蓝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采购部职员陈庆锋同志发言。请福建省闽江学院院长杨斌同志准备。
(2005-09-27 10:28:27)
[陈庆锋]:
尊敬的各位领导、委员、听证人,我是来自广东东莞市的一名普通外来打工者。对于起征点调整为1500元,我个人表示赞同。东莞市共有500万人口,其中外来务工者约有400万。东莞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是1200元,按照我的收入来说,如起征点调高至1500元,每月可减少税金几十元。虽然金额不是很多,但意义重大。
首先,这次起征点调整标志着我国在税法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因为它涉及到所有有收入的公民的切身利益。800元的起征点是上世纪80年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也大幅增长,在1993年统计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为1%左右,这一数字多了2002年已升至52%左右。与此同时,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减除费用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个税起征点调整已势在必行。
其次,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体现了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心,对工薪阶层来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笔不少的开支。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人均月货币工资为1400元。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这次调整的所得税的起征点带来的好处可想而知:如果以15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并付诸实施,那么,会有很多人能进入“免征额”以下的区间,也就是说,他们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对低收入阶层来说,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2005-09-27 10:28:49)
[陈庆锋]:
此外,此次调查定为全国统一标准为1500元,取消之前的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而浮动一定比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此举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统计、征收,便于国家统一管理。同时,任何税收制度改革、调整的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据初步测算,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个人所得税一年要减少200亿。如果税收收入发生大幅减少,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长期看并不利于居民福利的提高。当然,全国各地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在欠发达地区,可能1500元可以保证生活质量很好,但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的收入可能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对于发达地区的人来说,这次调整可能相对受益要小些,对此问题,我个人认为,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补偿这部分差异。如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就本人来说,我对调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别关心,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人缴纳一样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能够享有更多的与户籍居民一样的权利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纳税是公民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必须承担的,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但是考虑现在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社会基层的收入情况,我国的税制应该增加激励机制。比如有些国家纳税人年轻时候交的税越多,退休以后按比例返回的越多,这样就等于自己给自己交养老金了。当然我国由于目前经济状况和各方面的原因,不能实行这样的制度,但应该增加激励机制。税收的基本原则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西方国家高税收,高福利的制度或许也有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实际上,无论是起征点是1500元还是2500元,在中国都会有人说太高了,也会有人说太低了,因为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和贫富差距非常大,任何一个固定的起征点都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更重要的是让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加快发展,搭上中国经济增长的快车。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我很荣幸能参加此次听证会,祝愿此次税法改革能尽快圆满结束。
(2005-09-27 10:29: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