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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一起窃取本单位财物。经两审法院审理后,该男子最终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同伙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王某,男,51岁,原籍陕西省。被告人夏某,男,31岁,本市人。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间,王某担任本市某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油作业区油管维护站场地组组长(管理岗),负责对该站所存放的井下工具及用具进行存放、收发、管理等工作。2004年7月26日11时许,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本单位外雇收送料人员夏某,将40根泵杆(价值人民币3872元)私自盗卖,获赃款2000元,其中王某分得1500元,夏某分得500元。当日下午3时许,王某又伙同夏某及本单位职工邵某(另行处理),将本单位不同型号的6台整筒泵(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私自盗卖,在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夏某主动投案自首,王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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