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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来自四川的个体修脚工在津参与绑架作案并致人死亡,案发后,该男子潜逃6年之久。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新疆哈密市将其抓获归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经对此案进行审理,于今天上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1998年,戚某(已判刑)与原同事王某(女)合伙经营一家歌厅,后戚某因故退出经营。张某是一名常常到歌厅娱乐的客人,与王某熟识并交往起来。张、王二人的交往引起戚某的不满,戚某便与王某某(已判刑)预谋劫持张某索要钱财。1999年6月17日晚9时许,王某某叫来在津的四川人陈某某,并纠集盛某某等4人(已被另案处理或判刑),驾驶大发汽车,来到本市和平区鞍山道与山西路交口附近。而后,戚某指使王某某将张某从歌厅中骗出,随即几人拥上前去将张某往大发汽车上拽。张某不从,厮打之际,陈某某上前抓住张某并按住其头部,伙同盛某某等人将张某硬塞进车内,而后几人驾车逃离现场。行驶途中,陈某某与王某某、盛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有人将报纸塞入张某口中,有人用衣物蒙住张某头部,陈某某和盛某某用手按住张某,其他人还用胶带封住了张某的嘴。陈某某和盛某某等人中途下车离去。后张某因窒息死亡。
案发后,陈某某潜逃。今年5月,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纠集参与绑架他人,并在中途下车离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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