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高博):一名教师将自己编撰的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交给某学校后,该学校一直未给付书款。因此,这名教师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给付书款。但该学校却称,原告是将书赠与学校的,故不能给付书款。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任何买卖书籍的证据,而且涉案书籍的财产所有权已转移,因此法院不能支持。
据介绍,2004年7月21日,原告与出版社签订了《文言虚词解释》一书的出版合同和图书销售协议书,该书每册定价为12元。2004年12月14日,原告将1360册《文言虚词解释》送到某中学,该中学当即收下,并开具了收据。上面写明:“今收到李某送书《文言虚词解释》1360册,每册定价12元,总价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谢。”但被告一直未付款,被告学校认为当时双方谈的是赠书,并没有谈到报酬的事。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李某于是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在庭审中称,2004年12月14日上午,他到某中学找校长陈某,问该校是否需要其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陈某当即说需要,并立即派本校汽车和一个装运工人到存书的地方拉走1360册书。书拉到学校后,陈某让一个主任开了收据。他当时承诺按定价一半给报酬,合计人民币8160元。但最近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诺却遭到拒绝。李某说,他绝不能将辛苦劳累的结果,双手奉送给学校,而分文未取。依照法律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支付报酬,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8160元报酬,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中学的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当时原告到学校是送书,被告方为其写了收条。但收条写的是送书,并未承诺给报酬。因此,被告在收条上写明了“再次表示感谢”的词句。该代理人表示,如果原告不是赠书,被告为什么写感谢一词。而且,当时原告提到还送给其他学校一些书。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根本谈不上给原告经济补偿,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著《文言虚词解释》一书,具有合法的出版权、销售权,依法应予保护。现原告主张将该书送到被告处,被告口头承诺给付一定的报酬。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有关书籍买卖的证据,原告所提被告口头承诺的问题亦无证据证明。故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原告一方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李某还分别交给另两所学校《文言虚词解释》600册和1800册,河北区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告对这两所学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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